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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礼祖国70周年专题(二)从严打到宽严相济
  发布时间:2019-08-20 10:47:55 打印 字号: | |

      纵观中国法制史,刑法在历代法律中都极端重要,新中国成立后,也经历了长时间“重刑轻民”,因此,刑事审判理念的变迁是法院审判理念变迁的典型缩影。喀旗法院的刑事审判制度随着新中国成立不断发展,经历“文革”倒退,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完善,逐步扭转职权式诉讼模式,形成了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加强对被告人各项诉讼权益的保障力度。


      建国初期,刑事审判制度尚未形成体系,在参照苏联的基础上不断探索。1955年,随着旗人民检察院建立,喀喇沁旗审、检之间“分工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体制初步建立,然而随着1957年“反右”运动开展,和1966年文化大革命浪潮的兴起,法、检机关地位被强制削弱,比时,法院刑事庭工作人员仅剩1名。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当时,喀旗法院已恢复正常审判工作,法官除开庭审理案件外,还承担收集、调查证据的职责,通过积极收集证据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1983年6月,为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公、检、法、司共抽调20余名干警组成4个联合办案组协同作战。1983—1984年,依法重判强奸、流氓、抢劫、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7人,占罪犯总数的23%。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喀旗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理念发生四点转变,一是不再使用“人犯”称谓,将处于不同诉讼阶段的被追诉人分别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法律地位由原来的诉讼参与人提升为诉讼当事人。二是强化公检法之间的职能分工,对不同程序的功能作出明晰划分,确立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格局,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承担。三是审理案件一律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四是依法将律师介入诉讼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此后,“依法治国”、“人权”概念先后写入宪法。喀旗法院不断强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依法增加刑事和解、未成年人犯罪等特别程序。党的十八大以来,旗法院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开展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人权保障进一步加强。


      2019年,扫黑除恶斗争不断深入,喀旗法院坚持依法从重审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降格处理。在量刑方面,坚持宽严相济,依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行为差异,判断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各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价。此外,在不断追求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基础上,喀旗法院依据涉黑涉恶被告人财产情况判处财产刑,在提高涉黑涉恶案件执结率,坚决打财断血的同时,最大限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喀喇沁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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