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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吴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涉夫妻债务的偿还责任划分
  发布时间:2018-09-20 10:13:06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夫妻债务 民间借贷

【裁判要旨】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无证据证明借款系二被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索引】

  (2017)内0428民初5101号(2018年7月2日)

【基本案情】

  二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16年3月离婚。2015年6月11日,被告吴国强以偿还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由其本人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未约定还款期限,约定了如逾期不还欠款,应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吴国强未予偿还。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义新借款6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杜义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国强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吴国强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应按约定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承担逾期利息,月利率应按2%计算。原告无证据证明此笔借款系二被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被告孙亚红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国强、孙亚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抗辩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陈向明 刘金海 张宝翼

                     编写人:王峤)
责任编辑:喀喇沁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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