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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甲诉程乙精神损害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2-08 09:24:2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程甲(女)与程乙(男)系同胞姐弟,其父自1985年开始即与程甲一起生活,由程甲照顾其生活起居等20余年,2010年病亡后由程甲安葬于自家林地内,并按民间习俗在节日前到坟前进行祭祀活动。2013年程乙未与程甲协商并同意的情况下,即将其父的坟墓移迁至程家祖坟内。程甲要求其弟程乙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甲的父亲在晚年期间与程甲共同生活20余年,程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其父病亡后,由程甲进行了安葬,并按民间习俗每年进行祭祀活动,其对父亲的感情已达到一定的程度,形成了精神上的寄托。程乙擅自将其父亲的坟墓移迁的行为,对程甲在精神上有一定的打击,并对其进行祭祀活动产生了不便利。但考虑到程乙移迁其父亲的坟墓移迁至程家祖坟内,未将其父亲的坟墓损毁,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符合人之常情。考虑到双方系同胞姐弟,移迁坟墓的后果等多方因素,最后在法院调解下,程乙赔偿程甲精神抚慰金4500.00元,和解了双方的矛盾,对程乙也是一种心理上的安慰。

典型意义: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作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悲伤、失望、忧虑等。程甲照顾其父生活起居20余年,应认定为有很深的父女感情,在其父病亡后,又由程甲安葬在自家林地内,按照当地习俗每年都进行祭祀活动,更应认定其对父亲有一定的精神寄托。程乙虽为儿子,未承担起照顾父亲生活起居的责任,而是将父亲推至其姐姐程甲处,由程甲负责,程甲自然憎恨程乙。在程甲父亲死亡后,程乙又未能按当地习俗对其父亲进行安葬,由程甲安葬,使憎恨感增强,也加深了程甲与父亲之间的感情。程乙私自将父亲的坟墓移迁,致使程甲精神上受到打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由程乙进行赔偿。但考虑到双方系同胞姐弟,又程乙移迁其父亲的坟墓目的是为让你父亲入祖坟,应适当减轻程乙的责任。最后经调解,程乙赔偿程甲精神抚慰金4500.00元。(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楼子店法庭)
责任编辑:喀喇沁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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