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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发布时间:2009-04-07 13:02:25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继承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责任编辑:喀喇沁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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