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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优秀法官----记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乃林法庭庭长刘信华
  发布时间:2009-04-06 15:00:23 打印 字号: | |
  刘信华同志,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95年7月南开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该同志自1995年12月进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现任乃林人民法庭庭长。十多年来他潜心学习、细致工作,耐心热情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共审结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700余件,这些案件无一当事人上访,无一错案,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2001年以来,他先后获得了市委、市政府授予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喀喇沁旗旗委、政法委授予的“优化经济投资环境先进个人”称号,2005年度被评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优秀公务员并获嘉奖一次,多次被评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先进工作者。

  刘信华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刻苦学习,善于钻研,勇于创新,工作、生活作风朴实严谨,热爱审判事业。在审判实践工作中,他坚持以理服人,以德感人,多做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纷争,达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判工作之余他坚持学习,于2004年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他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始终做到廉洁自律,刚正不阿,保持了一名法官的良好形象。

  在2005年主持乃林法庭工作后,他采取多项制度做好法庭审判工作,采取多项措施服务新农村建设。他制定法庭审判人员工作日期间去向表并悬挂在法庭醒目处,每天审判人员要将上午、下午的去向填写完整,以利于前来诉讼的当事人掌握所承办的法官去向;制定庭内排期开庭制度,将所需开庭的案件日期、案由、开庭时间等内容填写,以避免因法庭工作人员不能准时开庭少而让当事人久等的现象;实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在送达判决时做好当事人的法律解释工作,阐明法官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引导当事人按法律程序寻找救济的途径,以避免当事人因涉诉而上访,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有疑难有影响的案件实行由庭内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调解制度,通过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功能,力争将案件调解或息诉服判,以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稳定。

  在法律咨询、立案环节上,刘信华同志要求法庭工作人员每人持有一本接待当事人登记表,对来法庭咨询的当事人认真填写姓名、住址、来法庭事由、处理意见等内容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可立案处理的情况,向当事人讲解诉讼程序,立案所需的手续及诉讼费用,并告知其可在每月12日、27日来法庭立案,也可去法院立案庭直接立案。若当事人所带立案手续完备的,一般在每月12号、27号立案庭立案时代立案,有时也和立案庭协调后要案号,或去法院代立案,一般情形下不会让老百姓因立案事宜跑两次法庭。对在农忙时节(如耕种期、收割期、烤烟期)尽量和当事人沟通以确定合理的开庭日期。2006年在乃林法庭所审理的近300起案件中,仅上诉3起,且二审均予以维持原判,无一起因涉诉上访,调解率达70%,他本人所承办的案件无上诉案件,案件调解率达79.5%。法庭的工作赢得了当地党委、政府的认可。

  刘信华同志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树立了良好的法官形象。近年来,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案件一上门,双方都找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刘信华同志却时刻不忘自己胸前的天平,忠心耿耿履行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审判职责,他坚信,法庭是昭示正义的殿堂,钱再多也买不了法,情再重也压不倒法,权再大也超越不过法。作为一名法官,他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保持了人民法官应有的清正、廉洁的本色,塑造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他处理案件的当事人有身居要职的干部,也有普通的工人、农民工及下岗职工,但他都一样对待。前不久他审理了一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双方争议较大,一方当事人是旗领导的孩子,有人吹风要注意这一因素,但他却考虑的除了法律还是法律,最终公平地审理了此案。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当事人托他的亲属来说情,面对亲属,刘信华指着自己胸前徽章上的天平神情凝重地说:“我带着它就得对它负责”,最后依法判决了此案。

  2006年,乃林法庭在刘信华同志带领下通过了喀喇沁旗旗委、政法委“规范执法示范庭”及喀喇沁旗旗委宣传部、旗文明办“旗级文明单位”工作的验收,同时在2006年度法院职能职责目标考核工作中成绩名列前茅。
责任编辑:喀喇沁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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