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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09-03-18 21:31:22 打印 字号: | |
  一、应提交的材料:

  1、起诉书原件一份,并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2、原告为单位: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原告为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份数与起诉书相同。

  注:原告起诉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①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须提交行政机关制作的相应法律文书复印件。

  ②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③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的,原告应提交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复印件或已经申请复议的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所有材料均须A4纸张,并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起诉书落款须起诉人亲笔签名,复印无效。

  2、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喀喇沁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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