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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09-03-18 21:05:14 打印 字号: | |
  一、起诉应当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之对方当事人。

  二、原告在法院立案后七日内应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否则将按撤诉处理。

  三、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答辩。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管辖裁定不服的,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经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不能或不便提供证据的,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请求法院调查。如不提供证据,将在本案中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六、当事人一方认为另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七、当事人有权陈述案情事实,有权进行辩论、和解和请求法院调解,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有权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

  八、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后,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九、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对于妨害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责任编辑:喀喇沁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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